平安附加住院公共保额团体医疗保险
2014-10-10 13:56: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附加住院公共保额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 团体医疗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等待期相同。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后30 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就超出主合同保险金额的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使用限额为限。
当团体累计给付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团体的保险责任终止。
当个人累计给付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其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使用限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超出主合同保险金额的部分,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 册等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
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等待期相同。投保�� 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
日,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
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就超出主合同保险金额的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
付比例给付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
该被保险人的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使用限额为限。
当团体累计给付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团体的保险责任终止。 当个人累计给付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其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使用限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 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 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超出主合同保险金额的部分,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 补偿后,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