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住院公共保额团体医疗保险
2014-10-10 13:56: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 付比例给付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平安附加住院公共保额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平保养发[2010]123 号,2010年7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九)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十)既往症;
(十一)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 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二)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性病;
(十三)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四)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 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第六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使用限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
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交费方式为年交、半年交、季交和月交。 第七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
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或 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 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
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