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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住院公共保额团体医疗保险

2014-10-10 13:56: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 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 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医院住院,若因急诊未在约定医院住院的,应在住院后 3 日内通知 本公司,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约定的医院。若确需在非约定的医院住院的,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 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3 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约定的医院住院的,本公司按约定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由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份证件;

  (三)医疗病历;

  (四)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和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时,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

  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 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 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算。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参保的团体成员变动需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

  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离职或丧失会员资格需退保的,应书面通 知本公司,本公司对相应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该成员离职或会员资格丧失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 还相应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少于具有参加本保险资格人数的75%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

  对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第十六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

  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欠交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七条 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十八条 效力恢复 在效力中止期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

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申请复效的,本附加合同于期满时终止。 第十九条 年龄确定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