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医无忧医疗保险(B)有什么不同?
2014-09-30 09:44: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请您及时将本主险合同转换为“平安医无忧医疗保险(A)合同”。
险种转换
6.5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
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 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 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联系方式变更
6.4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
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 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合同内容变更
6.3
①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
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 满期净保险费。
②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 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③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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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
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以下重大疾病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 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 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 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 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 变化;
4.发病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 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 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重大疾病
7.8
除重大疾病以外的,需要住院检查及治疗的疾病。不包括轻微疾病。
轻微疾病指诊断明确且在门诊治疗即可痊愈而不需住院的疾病,如各种轻微 感染、各种手术治疗后状态,浅表损伤、轻微烧伤,后遗症及已治愈的病史, 轻微营养素缺乏等。
普通疾病
7.7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意外伤害
7.6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
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 住院。
住院
7.5
指本主险合同中列明的医疗机构。我们保留变更指定医院的权利。指定医院
发生变更时,我们会通知您,您也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热线查询。 指定医院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
指定医院
7.4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
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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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 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 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