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医无忧医疗保险(B)有什么不同?
2014-09-30 09:44: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效
1.2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 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 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 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医无忧医疗保险(B)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合同构成
1.1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平安医无忧医疗保险(B)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7.5)治疗,无论治疗时间与本主险
合同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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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等待期后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后30日
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累计给付日数以最高给
责任的延续
最高给付金额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在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均按上述约定给付住院医疗
费用保险金,但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各对应项最高给付金额为 限,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各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金额时,我们对 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日以不超过各对应项最 高给付日为限,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日达到其对应项最高给付日时,我们对 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额(见7.11)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 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住院累计180日内发生的上述各项费
用承担保险责任。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支付比例、年限额见附表。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为重大疾病(见7.8)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
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期间前后各30 日内与该次住院 相同原因而产生的门诊费(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电疗、化疗或放疗等 特殊门诊医疗费以及等待期内发生的门诊费除外),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 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对上述费用的余额, 按对应的支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每年限额和最高给付日数范围内给付保险 金。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 费用补偿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各项费用,我们按 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各项费用的每年限额及最高给付日数计算得出的金 额,再乘以6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普通疾病(见7.7)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
于每次住院(见7.9)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见7.10), 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 们对上述费用的余额,按对应的支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每年限额和最高给 付日数范围内给付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保
险金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见7.6)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2.2
本主险合同各计划的各项保险金限额、在指定医院(见7.4)(以下简称“医
院”)治疗给付保险金的支付比例见附表。投保计划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 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额及支付
比例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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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 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事故通知
3.2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
3.1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
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