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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014-12-08 10:19: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条 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二、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三、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十一条 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

  保单年度: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

  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院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附加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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