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014-12-08 10:19: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住院津贴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18岁-65岁 | 20.00元 | 1年 |
意外住院津贴3600元 远盟服务0元 |
1年 |
39岁 | 20.00元 | 1年 |
意外住院津贴9000元 |
1年 |
40岁 | 20.00元 | 1年 |
意外住院津贴9000元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二、被保险人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中国境外治疗;
三、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六条 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医疗保险金时,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等资料;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 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四、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五、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本附加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六、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