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附加家诺保险费豁免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2-08 10:16: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航三星附加家诺保险费豁免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一、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 次效力恢复日)起 90 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见释义二)确诊患本附 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见释义三)(无论一种或多种),自重大 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付日开始,本公司豁免主合同及其所附保 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有效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但因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 90 日的限制。
二、高残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的意外伤害(见释义四)或初次确诊的疾病导致身 体高度残疾(见释义五),自被保险人确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后的首个保 险费应付日开始,本公司豁免主合同及其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有 效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自被保险人身故日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付日开始,本 公司豁免主合同及其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有效附加合同的以后各 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只承担以上三项责任的其中一项。 保险费豁免后,主合同及其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有效附加合同不 得变更交费方式、交费期间或基本保险金额,不得申请险种转换和保 单借款。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附加家诺保险费豁免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1年4月)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条款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 订立
《中航三星附加家诺保险费豁免定��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 申请,经本公司(见释义一)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 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条 投保对象 主合同的投保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
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见释义二)确诊患本附
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见释义三)��无论一种或多种),自重大
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付日开始,本公司豁免主合同及其所附保
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有效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但因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90
日的限制。
二、高残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的意外伤害(见释义四)或初次确诊的疾病导致身
体高度残疾(见释义五),自被保险人确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后的首个保
险费应付日开始,本公司豁免主合同及其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有
效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自被保险人身故日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付日开始,本
公司豁免主合同及其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有效附加合同的以后各
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只承担以上三项责任的其中一项。
保险费豁免后,主合同及其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有效附加合同不
得变更交费方式、交费期间或基本保险金额,不得申请险种转换和保
单借款。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患
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
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六);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七),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八),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九)的机动车;
六、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