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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附加长保无忧丁款长期疾病保险

2014-12-08 10:04: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宏附加长保无忧丁款长期疾病保险怎么样?

  中宏附加长保无忧丁款长期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7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  

  一、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就医,且重大疾病之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 之时作出,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利益,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 重大疾病利益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2、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合并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四周岁之前发生的重大疾病,其重大疾病利益给付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时年龄 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比例

  不满一周岁 20%

  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60%

  二、额外疾病利益给付

  同约定的额外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本公司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 金额的20%给付额外疾病利益,本项利益给付随之终止。

  三、意外全残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以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意外残疾项目表》 上所列的意外残疾项目之一,本公司将给付意外全残利益,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利益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2、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合并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四周岁之前发生的意外全残,其意外全残利益给付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意外全残时年龄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比例

  不满一周岁 20%

  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 40%

  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60%

  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80%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利益与意外全残利益不重复给付。  

  中宏附加长保无忧丁款长期疾病保险条款

  目 录

  第一部分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部分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第二条保险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

  第四条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五条保险期间

  第三部分如何缴纳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率

  第四部分如何中请保险金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与保险金申请

  第五部分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现金价值权益

  第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十一条附加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重大疾病释义

  第十三条额外疾病释义

  第十四条术语释义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部分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不参与分红,须与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 称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 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就医,且重大疾病之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 之时作出,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利益,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 重大疾病利益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2、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合并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3、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四周岁之前发生的重大疾病,其重大疾病利益给付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时年龄 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比例

  不满一周岁 20%

  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 40%

  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60%

  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80%

  二、额外疾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因本附加合

  同约定的额外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本公司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 金额的20%给付额外疾病利益,本项利益给付随之终止。 三、意外全残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以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意外残疾项目表》 上所列的意外残疾项目之一,本公司将给付意外全残利益,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利益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2、主合同与本附加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