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2-03 10:38: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航三星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主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后初次发 病,并经医院(见释义二)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见 释义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因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 生的意外伤害(见释义四)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 90 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主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内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 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终止。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2年3月)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条款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附加保险���同订立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 订立 《中航三星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 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
的申请,经本 公司(见释义一)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主合同 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不一致,则 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主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初次发
病,并经医院(见释义二)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见 释义三)(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因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 生的意外伤害(见释义四)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90 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主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内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 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五);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六),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七),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八)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九)。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 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保险费退还比例表》向其他权 利人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近一期已交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保险费退还比例表》向投保人比 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近一期已交保险费。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 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本附加合同第二条“保险责任”中所指的基本 保险金额均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第六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一并交付。
第七条 保险费率调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费率厘定所用的定价假设与实 际情况相比有实质性的改变,本公司保留调整保险费率的权利。 若本公司决定调整保险费率,须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保险费率的调 整适用于本产品项下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 保险人。 如有保险费率调整,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自保险费率调
整之日起,投保人按调整后保险费率交纳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