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2-03 10:38: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费。
第四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解除
第八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于签订主合同同时申请签订本附加合同,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 保条件达成一致,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投保人于签订主合同同时申请签订本附加合同,在本附加合同成立 且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自生效日零时开始生效。 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同意承保的凭证。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九条 保险期间和保证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算。
自主合同生效日起,每五个保险期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若投保人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未提出不再续保 的要求,且向本公司继续交付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自动续保 一年。但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本附加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
1. 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见释义十);
2. 主合同交费期满或主合同已办理减额交清;
3. 主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
4.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在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之前,本公司保留重新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 合续保条件的权利,若本公司同意续保,投保人应于每个保证续保期 间届满时,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开始下一个保证 续保期间。若本公司不同意续保,则在保险期间届满前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合同终止。 续保时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和费率表重新计算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
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申请解除本
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文件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 公司于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按《保险费退还比例表》向投保人 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近一期已交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一条 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交费期满、终止、效力中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二、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 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资料,诊断证明,病理、血液及其他科学检验方法的检验报告;
4.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 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 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 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 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一般条款
第十六条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