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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2-03 10:38: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 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 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 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 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已交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八条 投保年龄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30 天至55周岁,可连续续保至59 周岁。

  第十九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 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 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 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 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 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 司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 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 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保险期 间内已交保险费;对于不得解除合同的,按第一、二项处理。

  第二十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 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

  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七章 释义

  第二十一条 释义

  一 本公司 指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二医院指在本附加合同中列明的医院。本附加合同未列明的,则指国家卫生 行政部门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社保定点医院,但不包括康复、护理、 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性质的医疗机构。

  三

  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重大疾病共包含30种重大疾病,其中24种为中国 保险行业协会推荐的疾病,6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推荐范围以外的 疾病。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须由专科医 生明确诊断。

  1. 24种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推荐的���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疾病: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 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①原位癌;

  ②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③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④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⑤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⑥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