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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

2014-12-03 10:23: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正德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怎么样?

  正德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团体医疗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5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时,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规定支付范围的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本公司只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免赔额以上的实际合理医疗费用按约定给付比例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免赔额和医疗费用的约定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最长不超过15日,住院治疗者最长不超过90日,且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以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为限。

  如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本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正德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条款

  1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正德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是主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见6.1)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投保范围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见6.2),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5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院(见6.3)治疗时,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规定支付范围的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本公司只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免赔额以上的实际合理医疗费用按约定给付比例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免赔额和医疗费用的约定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最长不超过15日,住院(见6.4)治疗者最长不超过90日,且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以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为限。

  如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本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2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见6.5)、斗殴(见6.6)、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见6.7)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见6.8);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6.9)、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6.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6.11)的机动车(见6.12)、助动交通工具(见6.13);

  (7) 牙齿治疗、美容手术或非医疗性的服务;

(8)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含剖腹产)或由前述情形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