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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附加意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2014-12-03 09:49: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荷附加意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怎么样?

  中荷附加意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 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经医院进行必要的门诊、 住院治疗,则我们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 用超过人民币 100 元的部分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同一次意外伤害事 故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给付金额最高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附加 合同的意外医疗给付保险金额为限。

  对于当地社会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我们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有所补偿、或可从其 它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取得部分或全部的补偿,则我们在给 付保险金时扣除被保险人已受补偿的部分。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中荷附加意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 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 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由所载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其 它约定书及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构成。凡本附加合 同条款未作规定的内容,适用主合同条款。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 条款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 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 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条款依法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

  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 PAMR。

  1.2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

  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我们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

  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

  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

  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

  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附加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

  前款约定行使解除权。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在续保时,如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未重新提出告知,则延用续

  保前最后一次的告知内容。

  若本附加合同持续续保并有效满二年后,本附加合同承保的同一被保险

  人才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再依据本规定解除本附加合同。

  1.3 合同生效日及保 险责任开始

  1.4 保险期间及合同 效力终止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 生效日;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自 合同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起生效。我们将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注明或批注 作为承保的凭证。 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 24时开始。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1、主合同撤销、解除、退保、满期、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2、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合同未续保;

  3、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 24时;

4、本附加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本附加合同由于上述情况之一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