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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附加意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2014-12-03 09:49: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作出核定后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 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 付相应的差额。

  3.6身体检查申请本合同保险金时,我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我们指定 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用由 我们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本保 险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我们有权不给付保险金。

  4 缴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缴付、 宽限期及附加合 同效力的中止

  投保人应向我们缴付保险费。 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其缴付方式、宽限期的

  规定与主合同相同。 主合同效力中止的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也中止。

  5 投保人解除合同

  5.1 解除合同(退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简

  称退保)。申请退保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退保申请(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 24时起,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 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

  6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 欠款的扣除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办理终止合同时,若投保人有欠缴本附加合同

  的保险费及利息,则所有的欠款和利息均需先归还我们或由我们在给付 款中扣除。

  6.2 职业或工种的变

  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

  式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

  我们于收到通知后,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变更前后本附加合同 保险费的差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缴的最后一期的��满期保险费;被保 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 们于收到通知后,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变更前后本附加合同保 险费的差额,增收本附加合同已缴的最后一期的未满期保险费。变更的 职业或工种以后各期的保险费及续保保险费按照调整后的金额缴付。但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 我们于收到通知后,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并退还本附加合同已缴的最后一期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 但未依规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者,我们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 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拒 保范围内者,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本附加合同已 缴的最后一期的未满期保险费。

  6.3 年龄的计算与 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 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 实年龄不符合我们对本险种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 除本附加合同,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

  7 释义

  本附加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除非本附加合同另有释义,适用主合同的释义。

  7.1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

  7.2 意外伤害、伤害 指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导致身体受到的伤害。

  7.3 医院 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

  3、有合法职称的专业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 务;

  4、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或手术设备的市级及市级以上或我们指定的综 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但不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

  5、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 机构。

  7.4 实际医药和治

  疗费用

  以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机构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

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各类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 在医院内支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