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附加意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2014-12-03 09:49: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终止时,除合同已列明的处理方式 外,其他情况应按退保处理。
1.5 续保本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时,经我们
同意承保,且投保人缴付续保保险费后,可续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 同最高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四周岁。 投保人和本公司均有权不续保本附加合同,但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 届满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我们保留调整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免赔额等合同内容的权利,但这种 调整不会针对个别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及理赔状况有所不同,调整后的内 容自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适用。我们将在保险期间届满前 30日以书面形 式通知对方。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 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经医院进行必要的门诊、
住院治疗,则我们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
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同一次意外伤害事
故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给付金额最高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附加
合同的意外医疗给付保险金额为限。
对于当地社会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我们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有所补偿、或可从其
它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取得部分或全部的补偿,则我们在给
付保险金时扣除被保险人已受补偿的部分。
2.2责任免除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
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被保险人因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所致;
7、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或分娩所致;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治疗导致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10、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11、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12、被保险人因进行潜水、跳伞、攀岩活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
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所致。
3 申请与给付保险金
3.1 受益人的指定 与变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 我们。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 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 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对本附加合同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4 申请保险金 应提供的材料
受益人申请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如果有关证明资料 不完整,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 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诊断书及住院证明、治疗
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及出院小结原始件,施行手术者则需提供
手术证明文件;
5、投保人或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意外伤害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签字的授 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5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五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 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
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