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团体特需医疗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2-02 10:29: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条款的更改、修订或删除,须经本公司的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 理,代表本公司签署并附以批注后生效。
第三条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责任的开始
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签发本合同作为 同意承保的标志。
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成 立���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当日24时开始。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期 满日止。
第五条保险费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支付首 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缴费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费的支付日以到达本 公司帐户日为准。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 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 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 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 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 受益并又。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 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八条年龄性别错误
投保人应在投保文件上填明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与真实年龄,该年龄以周岁计 算。如果发生错误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 龄限制,本公司可以解除该被保险人的资格,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但是自 该被保险人利益保障生效日起逾二年或者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 告知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 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补缴保险费:或在利益给付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 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 的,本公司应将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第九条资料的提供与保存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曰 期、保险金额、缴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 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十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其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 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在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的当日24时起开始承担保险 责任。团体成员的新增家属加入本合同以及团体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