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2-02 09:19: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宏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团体医疗
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其利益保障生效日起九十天后因重 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且重大疾病之确诊是医院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之时作 出,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保障范围以内,则本公司将赔付本合同载明的该被 保险人重大疾病利益给付金额予被保险人,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中宏团体保险条款^ 200909 ^
第一部分基本条款
第一条释义
是指中宏人寺保险有限公司。 是指中国境内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 是指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符合本公司与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的条件,具备申请被保险人资格的团体成员。 是指已承保团体成员的配偶与子女。子女的年龄应为19 周岁以下:子女若为全日制学生的,子女的年龄应为23 周岁以下。家属在已承保团体成员退出本合同之日自动退 出。
是指经本公司同意承保,并在被保险人名册、批注等保险 合同所附文件中载明的已承保团体成员及其已承保的家属
是指载明于被保险人名册、批注等保险合同所附文件上,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是指每份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以及佣金之 和。具体金额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是指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核的二级或以上的综合性或专科医 院,但不包括作为诊所、康复、联合病房、家庭病床、护理、休养或戒酒、戒毒等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 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提供二十四小 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本公司 团体
合格团体成员
四、家属
五、被保险人
六、利益保障生效日
七、周岁
八、手续费
九、医院
十、医生
十一、社会医疗保险
是指接受过高等医学教育和长期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经卫生部门或法律部门审查合格的医院之正式注册医师。 是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发〔1998〕44号《关于建立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令后颁布或修订的 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以及各地方政府据此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规定,但不包括任何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组成文件如下: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文件:
四、被保险人名册:
五、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本合同内条款的更改、修订或删除,须经本公司的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代表本公司签署并附以批注后生效。
第三条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责任的开始
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签发本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
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当日24时开始。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期满日止。
第五条保险费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缴费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费的支付日以到达本 公司帐户日为准。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 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