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城乡低保人员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2014-12-01 10:07: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医疗诊断书、相关病历记录、处方、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 义
1、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6、未满期保费:
未满期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7、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1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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