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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城乡低保人员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2014-12-01 10:07: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华城乡低保人员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怎么样?

  中华城乡低保人员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 团体医疗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可报销医疗费用,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对于享受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按7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对于不享受公费医疗和社会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200元免赔额后按65%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8000元,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对于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村低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金额后,剩余的部分按照乡级医院65%、县级医院60%、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55%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对于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村低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200元免赔额后,剩余的部分按照乡级医院60%、县级医院55%、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5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8000元,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本保险合同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所在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各项保险金的限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县级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投保人在投保时,需向保险人提供被保险人个人基本信息记录,其中包括身份证号码、年龄、性别、职业、健康状况和受益人等项内容,其投保的人数不得少于2000人,并且投保人数不低于辖区内的城乡低保人员总人数的90%。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可报销医疗费用,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对于享受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的城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按7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对于不享受公费医疗和社会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200元免赔额后按65%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8000元,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对于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村低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金额后,剩余的部分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