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城乡低保人员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2014-12-01 10:07: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乡级医院65%、县级医院60%、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55%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对于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村低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200元免赔额后,剩余的部分按照乡级医院60%、县级医院55%、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5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8000元,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本保险合同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所在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各项保险金的限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出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被保险人打架、斗殴及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怀孕(包括宫外孕)、流产、堕胎、难产、安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五)被保险人因整容、整形手术、变性手术、视力矫正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罹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八)被保险人初次投保本保险时已被确诊患有恶性肿瘤、癫痫、脑血管意外、心肌梗塞、高血压、心脏病、肺结核、肝硬化、慢性肾病、红斑狼疮或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并因上述疾病进行治疗;
(九)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第七条 在下列期间造成被保险人支出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拘捕、在逃期间;
(三)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袭击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四)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期间;
(五)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六)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或助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期间。
第八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挂号费、陪护费、特别看护费、伙食费、滋补营养费、出诊费、奶粉费、非治疗性体格检查费、煎药费、杂费、特种服务费、转院治疗的交通费;
(二)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所需费用;
(三)被保险人休养、疗养或者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或康复治疗。
(四)因医疗事故致使被保险人额外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法律及其他保障权益或者保险计划已支付的赔偿。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费
第九条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
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