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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1 09:29: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 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 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 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五章 合同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签发相应批单作为本合 同附件,并自批单所载明的生效日零时开始对增加的被保险人 承担保险责任。新增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和首批参保人员的终止时间相一致。除另有约定外,极短期保险费 = 年交保险费 ×极短期收费比例。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 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除另有约定外,以投保人提供的社会基 本医疗保险终止时间为减少被保险人的生效时间。若未发生对 减保人员的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未满 期保险费;若已发生对减保人员的保险金给付,则本公司不予 退还保险费。

  三、在保险期间内,投保单位人员变化超过 10%的,本公司有权调整 费率。

  第十三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 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 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变更本合同的,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 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 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

  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 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二、 表明被保险人已知悉解除本合同事宜的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文件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 司于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 费。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章 一般条款

  第十六条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 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 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 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不 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八条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 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 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 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 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 公司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 行使合同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