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惠吉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014-12-01 09:06: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构 成。
您方(见 31.1)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所
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2. 投保信息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方提供给我方(见 31.2)的职业、住址或其他 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通知我方,以便于我方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 上的相关信息。
如果您方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方,我方按本合同注明最后 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方。
3. 合同内容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您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我方将会给您方送交一份新的保险单或在原保险合同上批注, 或者寄送批单。
4. 本合同的有效
性
本合同必须由我方授权代表签署方为有效。
未经我方的书面批准或批注,本合同的任何变动都将是无效的。非经我 方以书面形式加以批准,我方的任何保险代理人、销售代表和服务代表都无 权修正或豁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5. 双方遵守本合同的义务
您方和我方应遵守本保险条款,如果您方未能遵守本保险条款,我方将
有权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给付保险金。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6. 投保年龄 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符合我方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士可作为主被 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如属续保,则主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可至 64周岁。
经我方同意,主被保险人的配偶和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可作为次被 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主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60天至
18 周岁。主被保险人的配偶的投保年龄为法定结婚年龄至60周岁,如属续
保,则最高可至 64 周岁。但有本条款“合同效力终止”规定的情形除外。
以下如无特殊说明,被保险人指主被保险人和次被保险人。
7. 保险责任 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二十四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见31.3)受到身体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
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见31.4)导致住院(见31.5)治疗,则被保险人每
住院一天,我方将两倍给付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每日住院保险金
(见31.6),即在此种情形下,我方将给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 (见31.7)×每日住院保险金×2。但是,如果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起180后因该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我方将给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的实际住 院天数×每日住院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规定的保障疾病(见31.8)住院治疗,我方将按照 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每日住院保险 金,即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规定的保障疾病住院治疗,我方将给付的保险 金=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每日住院保险金。
每日住院保险金的给付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每日住院保险金给付天数每次住院最多可达365天。 如果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
入院间���不超过90天,则本次住院将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治疗(见
31.9)。 如果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超过90天,那么我方在决定保险金给付时,
将作为两次住院治疗。
二、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
60天之后首次发生的疾病和症状才属于保障疾病。 三、被保险人入住医院之日必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四、如果被保险人同时因意外伤害和保障疾病住院治疗,我方不累计给
付每日住院保险金,而给付两者中金额较高者。
五、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或保障疾病而住院,在住院期间又需要
治疗该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身体损伤或非保障疾病,我方将仅赔偿因该意外 伤害或保障疾病而导致的住院治疗。
8.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司法当局
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
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四、之前已存在的病症(见31.10),遗传性疾病(见 31.11),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