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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附加家庭意外重大烧烫伤医疗保险

2014-11-28 10:30: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意续保,应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方。

  第五章 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

  10.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一、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方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方在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20天内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终止效力,我方于30天内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保险费。

  如果您方在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20天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我方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则本合同将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24时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起终止效力;

  (二)、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以外的其他交费方式,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24时起终止效力,我方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30天内向投保人退还在扣除手续费后按日计算(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的未满期净保费(见18.18)。

  二、解除部分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果您方在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20天内可以要求解除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该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中的效力自我方收到解除次被保险人合同申请之日起终止,我方于30天内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保险费。

  如果您方在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20天后要求解除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我方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则本合同将自我方收到解除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申请书之日24时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起终止效力;

  (二)、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以外的其他交费方式,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申请书之日24时起终止效力,我方自收到解除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向投保人退还在扣除手续费后按日计算(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的未满期净保费。

  如果您方申请解除部分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则其他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本合同依然有效。

  11.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您方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未支付续期保险费,且在该保险费到期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记账日我方仍未收到保险费;

  二、主被保险人身故;

  三、主被保险人满65周岁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

  四、本合同没有续保;

  五、最高保险金额已经支付。

  六、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被解除或终止。

  本合同效力终止的,我方对主被保险人和所有次被保险的保险责任一并终止。

  若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或次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日满65周岁,则我方对该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而其他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仍然生效,本合同仍然生效。

  第六章 索赔

  12.诉讼时效受益人(见18.19)向我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3.保险金申请一、在申领重大烧烫伤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及出院小结;

  (4)医院(见18.20)出具的III度烧烫伤诊断证明;

  (5)申请人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报告和文件。

  二���申领保险金时其他注意事项

  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时,受托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该监护人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以及该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我方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14.保险金给付我方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或者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方将在调查核实后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方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方在收到索赔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