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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8 10:30: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以人民币支付保险单所示的保险费。

  投保人应该在每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见18.13)之前支付该笔保险费。

  投保人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每一笔保险费之后,我方将按时提供保障,直至下一笔保险费到期。

  保险费根据保单周年日(见18.14)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而定,随着被保险人进入一个新的年龄段,保险费也会随着变动。您应当按照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保险金额及约定的交费方式交纳续保保险费。

  7.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投保人未支付首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以后任何一个保险费到期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该保险费到期日起中止效力。

  如果我方在本合同中止效力之日后第一个保险费记账日(见18.15)收到您方补交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自该记账日起恢复效力,但我方对本合同中止效力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见18.16)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自本合同中止效力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记账日我方仍未收到保险费,本合同自该记账日起终止效力。

  第四章 保险期间及续保

  8.保险期间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见18.17)在保险单中载明。本合同自该生效日期的24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9.续保条件本合同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将自动续保,但我方拒绝续保或本合同终止或中止的除外。

  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前,我方将向您方发出自动续保通知,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应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方。

  第五章 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

  10.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一、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方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方在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20天内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终止效力,我方于30天内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保险费。

  如果您方在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20天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我方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则本合同将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24时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起终止效力;

  (二)、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以外的其他交费方式,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24时起终止效力,我方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30天内向投保人退还在扣除手续费后按日计算(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的未满期净保费(见18.18)。

  二、解除部分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果您方在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20天内可以要求解除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该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中的效力自我方收到解除次被保险人合同申请之日起终止,我方于30天内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保险费。

  如果您方在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20天后要求解除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我方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则本合同将自我方收到解除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申请书之日24时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起终止效力;

  (二)、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以外的其他交费方式,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申请书之日24时起终止效力,我方自收到解除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向投保人退还在扣除手续费后按日计算(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的未满期净保费。

  如果您方申请解除部分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则其他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本合同依然有效。

  11.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您方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未支付续期保险费,且在该保险费到期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记账日我方仍未收到保险费;

  二、主被保险人身故;

  三、主被保险人满65周岁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

  四、本合同没有续保;

  五、最高保险金额已经支付。

  六、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被解除或终止。

  本合同效力终止的,我方对主被保险人和所有次被保险的保险责任一并终止。

  若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或次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日满65周岁,则我方对该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而其他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仍然生效,本合同仍然生效。

  第六章 索赔

  12.诉讼时效受益人(见18.19)向我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3.保险金申请一、在申领重大烧烫伤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1)保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