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附加安康美满(II)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8 09:44: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联附加安康美满(II)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初次重大疾病 二次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同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1)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2]而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
病,则不受前述等待期影响。
1) 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需缴纳的额外的保险费);
2)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并同时豁免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本附加合同各期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1) 被保险人因疾病于等待期内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
2) 被保险人因疾病于等待期内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2)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五年内,我们按如下约定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年后,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该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 若我们已经按照主合同的规定给付了满期生存保险金或者身故保险金,则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4) 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 1 页 共 7 页
安联附加安康美满(II)重大疾病保险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附加安康美满(II)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0 年10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即《安联安康美满(II)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需附加于主合同方可生效。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2 附加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现金价值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未经您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也不产生效力。
1.3 投保范围投保时年龄在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之间(含十八周岁及五十五周岁)者,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1.5 保险责任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合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1) 我们已给付本附加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2) 主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合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1) 我们已给付本附加合同的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2) 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