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安联附加安康美满(II)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8 09:44: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重大疾病确诊日五年后对应日的二十四时。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九十日及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日零时起九十日为等待期。

  2.2 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同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1)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1]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2]而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不受前述等待期影响。

  1) 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需缴纳的额外的保险费);

  2)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并同时豁免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本附加合同各期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1) 被保险人因疾病于等待期内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

  2) 被保险人因疾病于等待期内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

  (2)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五年内,我们按如下约定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年后,初次出现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院初次确诊为患有该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 若我们已经按照主合同的规定给付了满期生存保险金或者身故保险金,则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4) 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3]后患病(因输血或者工作原因导致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4](不包括肌营养不良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含二年)保险费的,我们向��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2.4 重大疾病的定义 本附加合同承保三十一种重大疾病,共分为两类,即统一定义的重大疾病和自行定义的重大疾病。

  被保险人患有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相应的专科医生[6]明确诊断。

  一、统一定义的重大疾病

  以下二十四种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均出自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Ι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