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优全球团体医疗保险(B型)
2014-11-28 09:39: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行牙科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实际发生金额的75%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以5600元人民币为限。
2. 复杂牙科修复治疗
对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二百七十日后进行复杂牙科修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实际发生金额的75%给付保险金,且1、2项累计最高给付金额为12000元人民币。
(六)生育保障
若本合同及时续保,本公司对女性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在及时续保的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治疗怀孕、分娩及身体检查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的80%给付保险金,累计最高给付金额为68000元人民币。
(七)慢性疾病
对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因缓解或对症治疗慢性疾病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给付保险金,但累计最高给付金额为400000元人民币。
二、凡参加保险计划三、五、七的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除紧急治疗外,所有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或日间病人的方式治疗,必须事先通知本公司)在本公司指定美国医疗网络进行治疗,本公司根据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给付保险金;对其在本公司指定美国医疗网络以外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本公司按实���发生并支付金额的50%比例给付,且累计最高给付限额为800万元人民币。
三、凡参加保险计划一、二、四、六的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发生于美国医院急诊部的紧急治疗费用,本公司按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应在入住医院急诊部前后尽快与本公司二十四小时医疗热线联络。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在美国医院急诊部之外进行紧急治疗的费用,本公司在扣除640元人民币免赔额后给付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限额为4000元人民币。
本公司不承担上述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在美国境内除紧急治疗之外的任何医疗费用。
四、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累计承担本合同约定之给付保险金责任以1280万元人民币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本合同终止。
国寿康优全球团体医疗保险(B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康优全球团体医疗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被保险人名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人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法人、驻华机构身体健康、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的外籍在职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符合投保条件的外籍在职人员必须全部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五人。
二、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六十五周岁以下)和子女(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到二十三岁),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附带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投保时,所有被保险人的配偶及(���)子女必须全部投保。
三、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配偶生产的婴儿自其出生之日起至三十日内,在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并交付保险费后,该婴儿自交保险费之日起成为本合同的附带被保险人。
除非本合同特别说明,本合同中所指的被保险人均不含附带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 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如下规定承担本合同约定保险计划之给付保险金责任(不同保险计划之保险责任详见附表一;有关特定医疗给付约定见本条第一款中的第(三)、(四)、(五)、(六)、(七)项;有关发生在美国的医疗保险金给付约定见本条第二、三款)。
(一)住院责任
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在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