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优全球团体医疗保险(B型)
2014-11-28 09:39: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附带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在境内外发生保险事故需要救助时,除非在异常紧急的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本人因健康状况需急救而无法与本公司认可的合法救援机构取得联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应立即与合法救援服务机构联系,由其提供救援服务。否则,因通知迟延而增加的费用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支出,由被保险人、附带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 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属于急症的医疗费用收据需加盖医院的急症印章)、诊断证明及病历原件;
4. 发生境内、境外医疗救护转运的,需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合法救援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5.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6.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身故所支出遗体转送及安葬等费用,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 公安部门或者合法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 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身故所支出遗体转运和安葬等费用收据原件;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上述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三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六、被保险人、附带被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认为如有必要,可要求相关医疗单位予以鉴定和复查。
七、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及附带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费的次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按本合同剩余保险期间比例缴纳保险费,其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及附带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及附带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及附带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对于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