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优全球团体医疗保险(B型)
2014-11-28 09:39: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限于维他命、矿物质及有机物质);
12. 器官捐赠者体内切除器官、运送器官及所有相关费用;
13. 肾衰竭的慢性支持性治疗(包括血液透析);
十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事件或恐怖行为;
十九、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二十、根据普遍医学意见厘定为试验性质或未经认证有效的治疗;
二十一、医生或护士出诊费用;
二十二、旅游交通及住宿费用;
二十三、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住院期间购买的个人物品;
二十四、在不同医院或诊所重复进行同一疾病的就诊或检查治疗(本公司书面同意者除外)。
第七条 保险计划和保险费
一、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与本公司协商确定附表一所列七种保险计划之一,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同一投保单位同一级别的被保险人及相关附带被保险人必须选择相同的保险计划。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新生产的婴儿若按本合同约定成为本合同的附带被保险人,享有与该被保险人相同的保险计划和保险金额。
二、保险金给付时,人民币与其他货币的汇率以保险金给付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外汇牌价现汇买入价为准。
三、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的,投保人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保险费。
四、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八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交费宽限期
分期交付保险费分为半年交、季交二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季生效对应日。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或在交费宽限期内交付。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除另有约定外,每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附带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 受益人
被保险人、附带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遗体转送及安葬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其它保险金受益人为相应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附带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附带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遗体转运及安葬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附带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附带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附带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