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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2008款

2014-08-25 14:26: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泰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2008款怎么样?

  华泰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2008款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养老金 离职津贴

  一. 养老保险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根据该被保险人的选择,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保险金:

  1. 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金。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 分期领取养老保险金。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本公司当时提供的年金保险,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分期领取方式给付年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原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次日起5年内,对留存于本公司的被保险人应领而未领的养老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计算利息。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次日起5年后对留存于本公司的被保险人应领而未领的养老保险金,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保险金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以单利计息,如果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按本公司公布的适用利率以单利计息。

  二. 身故保险金

  1. 一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申请之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 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名词释义1),且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申请之日的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的5%,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该金额以1万元为限。

  三.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发生全残(见名词释义2),本公司按全残保险金申请之日的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向该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全残保险金达到5000元,该被保险人也可书面申请不领取全残保险金而是转为保留成员(见名词释义3),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该被保险人可成为保留成员,同时该被保险人原个人账户注销。

  四. 离职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从投保人处离职的,本公司按离职保险金申请之日的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向该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离职保险金,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离职保险金达到5000元,该被保险人也可书面申请不领取离职保险金而是转为保留成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该被保险人可成为保留成员,同时该被保险人原个人账户注销。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人寿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2008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之华泰人寿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2008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但以购买本保险为目的而临时组织起来的团体除外,投保人参加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数不得低于5人且必须占其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投保人的团体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 养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根据该被保险人的选择,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付养老保险金:

  1. 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金。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 分期领取养老保险金。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本公司当时提供的年金保险,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分期领取方式给付年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原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次日起5年内,对留存于本公司的被保险人应领而未领的养老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计算利息。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次日起5年后对留存于本公司的被保险人应领而未领的养老保险金,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保险金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以单利计息,如果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按本公司公布的适用利率以单利计息。

  二. 身故保险金

  1. 一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申请之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 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名词释义1),且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申请之日的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的5%,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该金额以1万元为限。

  三.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发生全残(见名词释义2),本公司按全残保险金申请之日的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向该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全残保险金达到5000元,该被保险人也可��面申请不领取全残保险金而是转为保留成员(见名词释义3),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该被保险人可成为保留成员,同时该被保险人原个人账户注销。

  四. 离职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从投保人处离职的,本公司按离职保险金申请之日的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向该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离职保险金,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离职保险金达到5000元,该被保险人也可书面申请不领取离职保险金而是转为保留成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该被保险人可成为保留成员,同时该被保险人原个人账户注销。

  第四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由下列情形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见名词释义4)、管制药物(见名词释义5)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名词释义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名词释义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名词释义8)的机动车(见名词释义9)

  7.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8.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9.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见名词释义10);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名词释义11)、跳伞、攀岩(见名词释义12)、探险(见名词释义13)、武术比赛(见名词释义14)、摔跤、特技表演(见名词释义15)、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合同的生效日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自本合同的生效日零时起本公司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但对于本合同的生效日或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另有约定的,须以保险单特别约定栏或批注中载明的内容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