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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2008款

2014-08-25 14:26: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均以该日期为基准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第六条:保险费的交纳

  投保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交纳保险费,但每次交纳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000元,且分配至每个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保险费不得低于100元。

  第七条:账户设置

  1. 个人账户

  本公司为本合同项下的每个被保险人设立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用来管理保险费中已分配至被保险人名下的部分。

  本公司可以根据投保人需要及时新增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也可以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下设立子账户。

  本公司可以根据投保人需要为投保人的试用期员工建立个人账户,试用期员工个人账户价值可以为零,但个人账户价值为零的试用期员工人数不能超过投保人数的10%。

  2. 团体账户

  本公司为本合同的投保人设立团体账户,用于管理保险费中尚未分配到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部分以及在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注销时转入团体账户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未归属被保险人的部分。

  3. 保留账户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发生全残或离职,且应领而未领的全残保险金或离职保险金金额达到5000元,则该被保险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成为本合同的保留成员,全残保险金或离职保险金留存于本公司并记入该保留成员的保留账户,同时被保险人原个人账户注销,本公司将继续对该保留成员依本合同承担除全残保险金和离职保险金之外的其他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转为保留成员后,不可以继续向该保留账户交纳保险费。依本合同约定保留账户应交纳的费用由本公司从保留账户价值中扣除,若该保留账户的账户价值金额低于本公司依本合同向该保留账户应收取的费用金额,则本公司将注销该账户,同时对该保留成员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八条:结算利率和账户利息

  1. 结算利率

  每月第一日为结算日。本公司根据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在结算日起的6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个月的结算利率,用于计算本合同项下各账户价值在上月累积的利息,该利率为年利率。

  2. 账户利息

  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账户注销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结算:

  结算账户利息所使用的结算利率为本公司公布的上月结算利率。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账户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在账户注销时结算且账户注销时间在两个结算日之间的,计息天数为账户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目前本公司的账户利息结算周期为每月结算。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公司保留对账户价值结算周期进行调整的权利。在行使该权利前,本公司将提前1个月予以通知。

  第九条:保证利率与保证账户价值

  1. 保证利率

  指计算本合同项下各账户利息的最低结算利率,该利率为年利率。本合同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各账户价值的保证利率为2.5%,此后每个会计年度(见名词释义16)的保证利率将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并于该年1月1日公布且适用于该会计年度。

  2. 保证账户价值

  指以本公司对应会计年度的保证利率为结算利率计算所得的账户价值。保险合同生效后每个会计年度的1月1日零时或账户注销时结算账户的保证账户价值。在每个会计年度的1月1日零时结算的,保证账户价值以账户在上一会计年度的实际经过天数根据上一会计年度适用的保证利率计算。在账户注销时结算且账户注销日距上次结算保证账户价值不足完整会计年度的,保证账户价值以上次结算保证账户价值日至账户注销时的实际经过天数根据该会计年度适用的保证利率计算。在结算账户的保证账户价值时,如果按本公司公布的结算利率计算的账户价值小于根据保证利率计算的保证账户价值,本公司将账户价值调升至保证账户价值。

  第十条:账户价值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个人账户、团体账户的账户价值计算方法:

  1. 初始的账户价值等于投保人首次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

  2. 此后交纳的保险费,账户价值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增加;

  3. 本公司在每月结算账户利息后,账户价值按结算的利息金额在结算日增加;

  4. 本公司每年收��保单管理费后,账户价值按本公司收取的保单管理费金额在该结算日减少;

  5. 保险合同生效后每个会计年度的1月1日零时或账户注销时,对按结算利率计算的账户价值低于按保证利率计算的保证账户价值的,账户价值按其差额增加;

  6. 如果投保人行使减保选择权申请减少账户价值,则账户价值按投保人申请减少的金额在领取日减少。

  保留账户的账户价值计算方法:

  1. 初始的账户价值等于转为保留账户时个人账户价值中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

  2. 本公司在每月结算账户利息后,账户价值按结算的利息金额在结算日增加;

  3. 本公司每年收取保单管理费后,账户价值按本公司收取的保单管理费金额在该结算日减少;

  4. 保险合同生效后每个会计年度的1月1日零时或账户注销时,对按结算利率计算的账户价值低于按保证利率计算的保证账户价值的,账户价值按其差额增加。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第十一条:费用收取

  1. 初始费用

  指本公司于保险费进入团体账户、个人账户之前一次性扣除的费用。初始费用比例最高不超过5%,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2. 退保费用

  指在投保人解除合同时,本公司收取的费用。退保费用为本合同项下的各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

  保单经过年数YY 《 1年1年≤ Y

  《 2年2年≤ Y

  《 3年3年≤ Y

  《 4年4年≤ Y

  退保费用占账户价值的比例4%3%2%1%0

  保单经过年数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3. 保单管理费

  本公司将于每一会计年度末及账户注销时向个人账户及保留账户收取保单管理费,作为维护保险合同的费用。本公司对团体账户及个人账户价值为零的试用期员工个人账户不收取保单管理费。

  个人账户的保单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个账户最高不超过5元/月,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保留账户的保单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个账户5元/月。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保单管理费=保单管理费月度收取标准×实际经过整月数

  保单管理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扣除方式从指定的团体账户、个人账户中扣除,如果团体账户金额不足以交纳其应交部分,则从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若本合同未约定扣除方式的,则保单管理费全部从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

  对于保留账户,保单管理费从保留账户的账户价值中扣除。

  第十二条:权益归属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分为已归属被保险人部分和未归属被保险人部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及其投资收益何时以何比例归属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向本公司以书面方式明示,以本公司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为准。

  第十三条:减保选择权

  本合同生效后至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减少投保人团体账户价值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未归属被保险人部分,但每次减少的金额不得超过对应账户价值的15%,本公司将减少的账户价值全额退还予投保人。该项权利在每个保险单年度内最多只能行使一次。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保险费收据;

  3. 投保单位证明(须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

  自本公司接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全部文件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将团体账户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现金价值(见名词释义17)退还予投保人。若团体账户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现金价值总额未超过1000万元,本公司于合同解除之日起30天内退还团体账户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现金价值至投保人原交费账户;若团体账户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现金价值总额超过1000万元,本公司于合同解除之日起60天内退还团体账户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现金价值至投保人原交费账户。投保人应将本公司退还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现金价值中已归属被保险人的部分交付被保险人。

  对于已经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并已注销个人账户的被保险人,其依本合同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权利不因投保人解除合同而受到影响。

  第十五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义务

  本合同订立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