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天保盈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9-10 14:07: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天安人寿天保盈终身寿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730天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55岁 | 0.00元 | 终身 |
身故0元 |
终身 |
30岁 | 0.00元 | 终身 |
身故100.0万 返还活期账户0元 全残豁免0元 |
终身 |
30岁 | 0.00元 | 终身 |
身故100.0万 返还活期账户0元 全残豁免0元 |
终身 |
31岁 | 0.00元 | 终身 |
身故0元 返还活期账户0元 |
终身 |
49岁 | 0.00元 | 终身 |
返还活期账户0元 全残豁免0元 身故22.0万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天保盈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2012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18周岁至70周岁(详见释义),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本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必须为同一人。
1.2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出书面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7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分为趸交保险费和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