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天保盈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9-10 14:07: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费。 1.趸交保险费 本合同趸交保险费在投保时由您一次性交付,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趸交保险费的金额须符合我们的规定。 2.追加保险费 经我们同意,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以随时向我们交纳追加保险费,但每笔追加保险费的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
3.2
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您的保单账户价值大于零的情况下,您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本公司自收到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10日内,给付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您的保单账户价值将随部分领取金额相应减少。 每一保单年度(详见释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次数不得超过六次。
保单账户与账户结算
4.1
保单账户
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您建立保单账户,保单账户按本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运作。
本公司每年将向您提供保单状态报告,载明报告期内保单账户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4.2 费用的收取
1.初始费用
本公司收到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的余额进入您的保单账户。
初始费用收取比例最高不超过 3%,具体收取标准按照本公司当时的规定确定。
初始费用收取比例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但来自于您在本公司的其他保险合同的各项保险利益及相关支付而产生的保险
费,我们将不收取初始费用,直接进入您的保单账户。
2.保单管理费
为维持本合同有效,本公司在每月结算日(详见释义)以扣减保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相应的保单管理费。保单管理费最多不超过每月 5 元,具体收取标准按照本公司当时的规定确定。保单管理费收取标准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4.3 结算利率 本公司每月确定并公布一次结算利率,并于每月保单结算日后的 6 个工作日内公布。
公布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及对应的日利率(11 12 -1=( 年利率)日利率当月天数),公布的结算利率保证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见本条款第 4.5 条),但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4.4 保单利息 1.本公司于保单结算日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保单利息。
2.本公司每月在结算日,根据公布的结算利率和计息天数,计算上一结算日至本结算日之间的保单利息,并将保单利息等额计入保单账户价值。
3.在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根据最低保证利率和计息天数,计算最近一次已公布的结算利率所对应的结算日至本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保单利息,并将保单利息等额计入保单账户价值。
4.5 最 低保证
利率
本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2.5%。在第 10 个保单年度后,本公司有权对
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调整,并且保证不低于零。
4.6 保 单账户
价值
投保时,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相应初始费用后的余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保单账户价值相应变化:
1.您交纳追加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追加保险费扣除相应初始费用后的余
额等额增加;
2.来自您在本公司的其他保险合同的各项保险利益及相关支付而产生的保险
费,我们将不收取初始费用,直接进入您的保单账户,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增加;
3.本公司每月(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保单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保单利息
等额增加;
4.本公司每月收取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保单管理费等额减少;
5.您在进行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申请领取的金额等额减
少;
6.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用于抵交您在本公司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的,在抵
交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天安人寿天保盈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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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结算日二十四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单管理费,本合同终止。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