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乐享一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6 11:36: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百年乐享一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28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全残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 若被保险人发生以下三种中的任一种意外伤害[10.4],并自发生之日起180日险金 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10.5],我们将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列明的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洪水、海啸和台风六种重大自然灾害[10.6]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 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但不超过基本保额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发生水陆公共交通意外[10.7]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 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但不超过基本保额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3) 若被保险人发生航空公共交通意外[10.8]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 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基本保额的3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但不超过基本保额与2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同时满足以上二项或二项以上保险金申请给付条 件时,我们不作累计给付,仅给付二项或二项以上保险金相比较大者的一项 保险金,若各项保险金相同,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② 若被保险人因本条第①款中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 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③ 若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身故,我们不按本条第①款和第②款的规定给付身 故保险金,但退还已收取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的余额 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二者相比的较大者,本合同效力终止。
百年乐享一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百年乐享一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2011年4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 您有退保的权利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请您认真阅读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 通讯地址变更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我们在合同有效期内收取相关费用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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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5.保险金的申请10.3保单周年日
1.1合同构成5.1受益人10.4意外伤害
1.2合同成立与生效5.2保险事故通知10.5全残
1.3投保年龄5.3保险金申请10.6重大自然灾害
1.4犹豫期5.4保险金给付10.7水陆公共交通意外
2. 保险费的交纳5.5法院宣告死亡的处理10.8航空公共交通意外
2.1保险费的交纳5.6诉讼时效10.9醉酒
3. 保单账户6.保单贷款10.10毒品
3.1保单账户与保单账户价值6.1保单贷款10.11管制药品
3.2保单账户结算7.犹豫期后的合同解除10.12酒后驾驶
3.3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10.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4初始费用收取8.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0.14无有效行驶证
3.5保单管理费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0.15机动车
3.6部分领取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10.1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3.7退保费用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滋病
3.8年金转换选择权9.1未还款项10.17现金价值
4. 我们提供的保障9.2合同内容变更10.18保险事故
4.1基本保额9.3地址变更10.19不可抗力
4.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9.4争议处理10.20申请人
4.3保险期间10. 释义10.21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4.4保险责任10.1 保单年度10.22现金价值净额
4.5责任免除10.2 周岁10.23本合同约定利率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百年乐享一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
⒈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 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 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同意承保是指您投保时一
效 次交清保险费,我们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 零时开始。本合同的保单年度[10.1]以生效日起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0.2]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
龄为出生满 28 日至 65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享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申请,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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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本合同、保险费发票原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提交
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
之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2.保险费的交纳
2.1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即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所有的保险费。
3.保单账户
3.1 保单账户与保 我们于本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单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保单利息计
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单管理费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及相应 退保费用的收取而减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状态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 的具体状况。
3.2 保单账户结算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保单账户结算日为每月 1 日。
结算利率 我们每月将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 结算利率,并自每月结算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布。
保单账户利息 我们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上个月的 实际经过天数,按我们本月公布的上个月的结算利率进行累积。 如果本合同终止,我们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 本合同在终止日所在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计 算。
3.3 保单账户最低 最低保证利率指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
保证利率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5 年内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2.5%,从本合同第 5 个保单 周年日[10.3]开始,我们可以重新确定本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 本合同在每个保单年度的实际结算利率不会低于最低保证利率,但我们对每月 公布的结算利率不作最低保证。
自第 2 保单年度起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 1 个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效力终止时, 如果按当时最低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大于按照实际结算利率计算的保 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以最低保证利率计算为准。
3.4 初始费用收取 您支付保险费后,我们收取保险费的 2.8%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 险费计入保单账户。
3.5 保单管理费 为维持本合同有效,我们将在每个结算日收取相应的保单管理费,如果有欠交
的保单管理费,我们也同时收取,保单管理费从保单账户中扣除。 保单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为 12 元/月。 我们保留调整保单管理费标准的权利,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 国居民消费价格涨落幅度。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如果您的保单账户价值扣除保单贷款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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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及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支付本合同当期的保单管理费,我们按保单账户价值 的实际余额收取该期保单管理费,本合同自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3.6 部分领取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申请部分领取需填写部分领取
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