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稳保丰两全保险(万能型)
2014-09-22 11:02: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光大永明稳保丰两全保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9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年金转换权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个人账户价值的1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一被保险人购买一份或多份此产品时,我们累计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保监会规定的当地未成年人最高死亡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个人账户价值的1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不满六十周岁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个人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购买一份或多份此产品时,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五百万元。以上两款中提到的个人账户价值是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以死亡证明上载明的身故时间为准。
三、返还账户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并接受理赔申请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个人账户价值。
四、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满期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
五、年金转换权益
被保险人在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稳保丰两全保险(万能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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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
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您指定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受益
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同等
顺位受益权。
其他保险金受益人是指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以外的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其它保险金受益人为被
保险人本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在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
后,应当做出批注。但您变更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有��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在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即保险
单所载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1、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五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满期;
2.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3.被保险人身故;
4.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净值为零时;
5.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周年日指在���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