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稳保丰两全保险(万能型)
2014-09-22 11:02: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单管理费减少;
(五)您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价值后,个人账户价值按提取额度减少。
第二十条特殊情况下的个人账户价值的提取
若因发生非我们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诸如证券交易所休市,相关证券品种停止交易等)导致我们不能
按时给付个人账户价值(包括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提取和解除合同),我们将延迟支付该个人账户价值。我们
将于上述暂停或延迟评估和交易的情形消失后,立即给付账户价值。
第六部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提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满后,您可随时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提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您每次申请
提取的金额及每次提取后剩余的个人账户价值应不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数额。
一、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提取费用:
您在前三个保险单年度申请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价值,我们将按部分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
部分提取费用。
保险单年度 一二三
部分提取费用比例 5% 3% 1%
在此后每个保险单年度内,您有四次免费的部分提取机会,多于四次的提取,我们将按每次五十元的标
准收取部分提取手续费。
二、您要求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价值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本合同;
2. 部分提取申请书;
3. 您的身份证明。
在保险单借款期间,我们暂不允许进行部分提取。
第二十二条保险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满后,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保险单借款。累积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
过本合同当时个人账户价值净值的80%。在保险单借款期间,将按我们定期公布的利率计算保险单借款利息。
请您特别注意:当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净值为零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十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我们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我们以批注作为同意的表示,批注的
时间是变更内容生效的时间。您依法享有单方变更权的,以我们收到通知的时间为变更生效的时间,我们将
及时作出批注。
被保险人身故后,对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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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二十四条 合同解除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止。为了让您能够
更清楚地了解相关的保险条款和内容,以及有更多的考虑时间,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天内为犹豫期。
一、若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将于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并扣除十元工本费后无
息退还已收的全部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二、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在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证明材料后向将在扣除一定数额解除
合同手续费用后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账户价值。
在前三个保险单年度,解除合同手续费分别为保险单账户价值的5%、3%,1%;之后各保险单年度,解除
合同手续费为零。
三、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本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身份证明。
特别提示您,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若有附加合同,附加合同将同时被解除。
第七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
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周岁年龄。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
险人的真实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