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稳保丰两全保险(万能型)
2014-09-22 11:02: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和资料;
7、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
给付满期保险金:
1、本合同;
2、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和生存证明。
我们收到申请人上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所列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申请人达成
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暂时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
保险金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第十条欠款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个人账户价值时,如果您有尚未交付的各项费用、保险单借款,我们将在扣
除上述欠款及利息后再给付。
第十一条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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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宣告日为被保险人身故日,
并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重新出现且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
十天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身故,在必要时我们可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鉴定,以确定被保险人发生
身故或高度残疾的原因。
第四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和分配
第十四条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十五条保险费的分配和相关费用
1. 保险单初始费用
我们按照下表从您交付的保险费中扣取保险单初始费用,其余部分进入个人账户:
首期保险费 初始费用比例
小于 100万元 1.8%
不小于 100万元 1.6%
2. 保险单管理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单月处理日从保险单账户中扣取当月的保险单管理费,每月八元。
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我们保留调整保险单管理费的权利。
第五部分 个人账户如何运作
第十六条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是我们为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及明确您的权益而为您设立的独立账户。
第十七条结算利率
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个人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于每月 15日确定当月的结算利
率(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确定),在六个工作日内公布,并适用一个月。每月公布的结算利
率为年结算利率(按复利折算为日结算利率进行个人账户价值的结算),保证大于零。
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我们有权利更改结算利率的确定频率。
第十八条保证利率
自本合同生效起前五个保险单年度的保证利率为2.50%。
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我们有权调整第六个保险单年度及以后保险单年度的保证利率,
且保证大于零。调整后的保证利率将于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生效。
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或本合同因被保险人身故终止时,如果按照保证利率结算的个人账户价值大于按照
结算利率结算的个人账户价值,我们将个人账户价值调升至保证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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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个人账户价值
我们将于收到足额保险费且书面同意承保的次日起为本合同建立个人账户,并开始按照适用的结算利率
结算个人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个人账户建立时,个人账户价值等于已交保险费减去保险单初始费用及首期保险单管理费;
(二)我们每日按照日结算利率结算利息,个人账户价值按结算的利息额增加;
(三)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或因被保险人身故导致本合同终止时,个人账户价值低于保证个人账户价
值的,我们将个人账户价值调升至保证个人账户价值;
(四)我们每月扣取保险单管理费后,个人账户价值按扣取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