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2008款
2014-08-25 14:26: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扣除投保人已行使减保选择权而部分领取的金额)。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应书面通知本公司并由本公司在本合同上批注。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被保险人指定或者同意投保人为受益人的,投保人应当向本公司提供有相关被保险人签字的书面证明文件。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第十八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1. 养老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保险金。约定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周岁(见名词释义18)日;被保险人提前退休的,应在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养老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可以书面申请分期领取养老保险金。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本公司当时提供的年金保险,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分期领取方式给付年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原个人账户。
2) 如果被保险人未书面申请分期领取养老保险金,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
申请领取养老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应提供以下文件:
1) 被保险人首次领取养老保险金须提供投保单位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退休的有效证明。
2.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的继承人作为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文件:
1) 投保单位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件;
3) 医院(见名词释义19)、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还应提供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判决;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 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全残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应提供以下文件:
1) 投保单位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件;
3) 医院诊断证明(包括完整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出院小结、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等);
4)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 离职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离职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应提供以下文件:
1) 投保单位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件;
3) 投保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离职证明。
在本合同项下,于每个会计年度从同一投保人处离职的被保险人人数不得超过该会计年度初本合同项下被保险人总数的20%,并且本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向从同一投保人处离职的被保险人支付的离职保险金总和,不超过该会计年度初本合同项下该投保人名下的团体账户价值及该投保人为之投保的所有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总和的10%。对超过上述任一比例后申请领取离职保险金的被保险人,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离职保险金时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已归属被保险人部分扣除退保费用后的现金价值向被保险人支付离职保险金。
如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第二十条: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宣告死亡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失踪,如经法院宣告死亡且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能提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本公司以判决书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准,依本合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受益人应于知道此情况后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在失踪期间有应给付其他保险金者,本公司依约给付。
第二十二条: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
申请本合同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如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因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就新增被保险人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为新增的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本公司对新增的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时间在本合同的批注或批单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经本公司在本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投保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六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选择以下第____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名词释义
1.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 全残: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a);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b);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c);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d)。
注:
a)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