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怎么样?
2014-08-25 13:19: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海康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离职津贴 养老金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2.3.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之前身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个人账 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3.2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之前全残,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全残时的个人账 户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 时,“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一项为限),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3.3 离职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之前离职,我们按该保险人离职时的个人账户 中已经归属其名下的账户价值给付“离职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个人账户中的未 归属的账户价值将返还至公共账户。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对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离职保险金”,也可以书面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 将“离职保险金”转入留存账户。我们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 保险责任。
2.3.4 养老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我们提供下列年金领取方式,并按被保 险人选定的方式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 一次性领取:被保险人一次性领取该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 价值,同时我们将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2. 分期领取:被保险人在申领年金时,可以将该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的 个人账户价值作为保险费购买我们提供的年金保险产品,并根据该产品分期领取年 金,同时我们将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具体的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根据该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时个人账户价值 以及当时我们提供的领取方式及费率确定。
3. 一次性领取该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一部分,剩余部 分按上述分期领取方式领取,同时我们将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十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2.2 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
2.3 保险责任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3.6 宣告死亡处理
4 账户设立、注销、权益归
属及账户价值的计算
4.1 账户设立
4.2 账户注销
4.3 权益归属
4.4 账户价值的计算
5 保险费的缴纳和分配
5.1 保险费的缴纳
5.2 保险费的分配
6 费用收取和保单结算
6.1 初始费用
6.2 账户管理费
6.3 解除合同费用
6.4 结算利率
6.5 最低保证利率
6.6 账户结算
7 部分领取和解除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7.2 账户价值部分领取
8 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8.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合同内容变更
9.2 被保险人变动
9.3 留存账户
9.4 特殊情况下的个人账户 价值的领取
9.5 地址变更
9.6 资料提供
9.7 司法鉴定
9.8 争议处理
10 释义
10.1团体
10.2周岁
10.3法定身份证明
10.4保单周年日
10.5保单年��
10.6全残
10.7保险合同费用收取日
10.8现金价值
10.9投保年龄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团体,“我们”指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海 康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我们需要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 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投保范围
合法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我们投保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开始。我
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
我们自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单满期 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 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缴全部保险费,但如果已进行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完整填写申请书并盖章后,连同保险合同及发票一起送达或邮 寄给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申请书的当日零时起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 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自保险单或者批注载明的生效日开始,至所有被保险人均已达到约定的养老保险金 开始领取日止。
2.2 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
本合同所称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可以为养老保险
金领取年龄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生日。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为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 年龄;被保险人提前退休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为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确 定的退休年龄。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2.3.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之前身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个人账 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3.2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之前全残,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全残时的个人账 户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 时,“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一项为限),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3.3 离职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之前离职,我们按该保险人离职时的个人账户 中已经归属其名下的账户价值给付“离职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个人账户中的未 归属的账户价值将返还至公共账户。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对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离职保险金”,也可以书面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 将“离职保险金”转入留存账户。我们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 保险责任。
2.3.4 养老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我们提供下列年金领取方式,并按被保 险人选定的方式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 一次性领取:被保险人一次性领取该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 价值,同时我们将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2. 分期领取:被保险人在申领年金时,可以将该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的 个人账户价值作为保险费购买我们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