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怎么样?
2014-08-25 13:19: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供的年金保险产品,并根据该产品分期领取年 金,同时我们将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具体的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根据该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时个人账户价值 以及当时我们提供的领取方式及费率确定。
3. 一次性领取该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一部分,剩余部 分按上述分期领取方式领取,同时我们将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但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 为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 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请按照下列要求申请相应保险金:
3.3.1 身故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身故,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原件:
1. 保险合同和保险凭证;
2. 身���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 死亡证明;
4.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3.2 全残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全残,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原件:
1. 保险合同和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报告书;
4.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3.3 离职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离职,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经您盖章确认,同时向我们 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和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您开具的被保险人的离职证明;
4.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3.4 养老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的,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 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和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合法退休证明;
4. 足以证明被保险人生存的其它材料。
上述3.3.1至3.3.4 中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延迟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
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6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死亡,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处 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时,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 向我们返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由我们与您依 法协商处理。
4 账户设立、注销、权益归属及账户价值的计算
4.1 账户设立
我们在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为您建立公共账户,并为每一个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 户。
公共账户用于管理您缴纳的保险费中尚未分配到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部分以及个人 账户注销时其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中未归属被保险人部分。
个人账户分为“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其中“单位缴费”部分用于 管理您所缴纳保费中已分配给被保险人的部分,“个人缴费”部分用于管理被保险 人通过您缴纳的保险费形成的账户价值。
4.2 账户注销
您解除合同,公共账户、个人账户注销;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离职、或开始领取 养老保险金,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注销。
4.3 权益归属
您所交保险费中被保险人承担部分及相应权益完全归属被保险人本人;您承担的部 分及相应权益的归属,由您在投保时确定。
4.4 账户价值的计算
本合同有效期内,个人账户及公共账户的账户价值均按如下方法计算:
1. 在投保时缴纳保险费后,账户价值等于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金额;在投保后 缴纳保险费的,账户价值按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金额等额增加。
2. 每月结算账户利息后,账户价值按结算的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3. 按照您和我们的约定,我们每月或者每年从账户中扣除账户管理费后,账户价值 按扣除的账户管理费等额减少。
5 保险费的缴纳和分配
5.1 保险费的缴纳
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前,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定额或
者不定额的向我们缴纳保险费。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也可以通过您向我们缴纳保险费。
5.2 保险费的分配
您每次缴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按照您与我们约定的方式在公共账户和各 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之间进行分配,并分别计入公共账户和各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的“单位缴费”部分,保险费分配的具体方式由您在缴纳保险费时与我们约定。
被保险人通过您缴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
部分。
6 费用收取和保单结算
6.1 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是指我们于每次保险费进入公共账户、个人账户之前一次性扣除的费用。 费用的收取标准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但是最高不超过监管机构规定的费用收 取最高标准。
6.2 账户管理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的频率,每年或者每月对于公
共账户和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在每个保险合同费用收取日扣除账户管理费。
账户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和频率可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或者批注中载明。在 监管部门规定范围内,我们保留对其金额进行调整的权利,每次最高调整幅度为调 整前收取标准的10%。
公共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公共账户中收取;个人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您在投保时与 我们约定从个人账户或公共账户中收取。
当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账户管理费时,我们会将该账户价值扣减到零,并通知您或
者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6.3 解除合同费用
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需要扣除相应的费用。该费用为解除合同之日 账户价值乘以解除合同时各个账户经过的年度对应的比例。费用收取标准由您和我 们在投保时约定,最高不超过保监会规定的费用收取最高标准。
6.4 结算利率
我们每月对每个账户结算一次。结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