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怎么样?
2014-08-25 13:19: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率用于在结算期末计算本合同各个账户在结 算期间累计的利息。
我们将根据投资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每月公布一次上月结算的日利率和以复利 方式对应的年利率。本合同保证结算的日利率以复利方式所对应的结算年利率不低 于最低保证利率。
6.5 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是指计算本合同账户价值的最低年度结算利率。我们每年初宣布一次 该会计年度最低保证利率,但是最低不低于2.5%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 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的较小者,最高不超过监管机构相关的规定。
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6.6 账户结算
各账户价值每日按当月适用的结算利率复利累积,我们每月对各账户价值结算一次。
因保险责任终止、部分领取或者解除合同等本合同约定的原因而导致账户注销的, 我们在账户注销时结算账户价值。账户价值按照该账户注销日所在月的实际经过天 数和该账户注销日所在月的上一个月我们公布的结算日利率进行结算。
我们会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后三十天内向您寄送保单状态报告,告知您各账户的相关
信息。
7 部分领取和解除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但是仅限于所有尚未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被 保险人。已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的被保险人依本合同约定领取 养老金保险金的权利不因您的解除合同而受到影响。
您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需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和保险凭证;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扣除解除合同费用后,向您退还合同解除时公共账户和 所有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部分的现金价值,向被保险人退还对应个人账户中“个 人缴费”部分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2 账户价值部分领取
7.2.1 您的部分领取
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您可以书面申请部分领取公共账户价值,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和保险凭证;
2. 部分领取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我们将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内,给付您申请的部分领取金额。申请的部分
领取金额于我们收到您的申请时从公共账户中扣除。
每个保单年度您最多申请一次公共账户价值部分领取,本合同有效期内最多申请三
次,且每次申请金额均不得超过申请时公共账户价值的10%。
7.2.2 被保险人的部分领取
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且在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可以书面申请部分提 取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的资金,并向我们提供下面的证明和材料:
1. 保险合同和保险凭证;
2. 部分领取申请书;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我们将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内,给付被保险人申请的部分领取金额。申请
的部分领取金额于我们收到被保险人的申请时从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中扣
除。
每个保单年度被保险人最多申请一次部分领取,本合同有效期内最多申请三次,且 每次申请金额均不得超过申请时“个人缴费”部分账户价值的10%。
8 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8.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合同解除前已支付的保险金,我们有权
追索。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已支付的保 险金后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 批注后生效。
9.2 被保险人变动
因在职人员变��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您应书面通知我们,我们经审核同意并收取 相应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您因保险责任以外的原因而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我们,该被保险人资格自 通知到达之次日零时起丧失。如您要求的终止被保险人责任的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 后,则该被保险人的资格自申请终止责任日的零时起丧失。我们将其个人账户的“个 人缴费”部分的价值给付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的“单位缴费”的价值归转入公共 账户,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少于五人, 或低于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时,我 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向您退还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部分的现金价值, 向被保险人退还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
9.3 留存账户
在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之前离职的,已归属于被保险人权益的账户价值经被保 险人书面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将已归属于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留 存,并记入我们为该被保险人设立的留存账户,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留存账户的权益归属于该被保险人,我们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相应 的保险责任。
留存账户设立后,被保险人不可继续向该账户缴纳保险费,但是我们仍在保险合同 费用收取日从留存账户中扣除账户管理费,留存账户按照每日按当月适用的结算日 利率复利累积。
9.4 特殊情况下的个人账户价值的领取
若因发生非我们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诸如证券交易所休市,相关证券品种停止交 易等)导致我们不能按时给付账户价值(包括账户���值的部分领取和解除合同),我 们将延迟支付该账户价值。
9.5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当您的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您不作上述通知时,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 达您。
9.6 资料提供
您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缴 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您应按我们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9.7 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9.8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 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 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按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并适用中 国法律;
2.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 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0 释义
10.1 团体
指中国境内具有五人及五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
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10.2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0.3 法定身份证明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 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10.4 保单周年日
指保单生效之后每年与生效日对应的日期,如果保单年度的该日期大于当月天数, 我们则将该月的最后一日作为当年的保单周年日。
10.5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 年度。
10.6 全残
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a)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b)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c)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d)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