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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

2014-08-25 11:15: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

  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投

  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合

  同账户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约定。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附加合同所附之主合同生存金产生变

  化的,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进行调整。

  8.2 争议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选择下列

  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

  (一)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

  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二)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

  附加合同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9.1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9.2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

  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9.3 保单周年日 指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

  第7页,共8页

  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4 保单年度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

  个保单年度。

  9.5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全残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注①)失明(注②);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④);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⑤)。

  9.6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若自被保险人遭

  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注:①永久完全系指自上述“全残”情形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治疗机能仍完全

  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②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

  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确定的有资

  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③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④咀嚼、吞咽机能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

  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⑤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

  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9.7 医疗机构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上述

  医院的分院、联合病房或联合病床,精神病院,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

  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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