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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

2014-08-25 11:15: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 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给付相关的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 保险合同;

  (二)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

  人死亡证明;

  (四)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全残保险金申请 申请全残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 保险合同;

  (二)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 国家有关机关认可或具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全残鉴定证明;

  (四)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三、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3.4 宣告死亡的处理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在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还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

  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将以人民法

  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被保

  险人身故日。

  三、若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

  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消息之日起30日内将已领取的身故

  保险金一次性返还给我们。

  3.5 保险金的给付 一、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

  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

  三、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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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

  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3.6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账户条款

  4.1 保险合同账户 我们将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建立保险合同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

  组合以及运作方式由我们确定。我们会向您提供每个保单年度的保险合同状态报

  告,告知您保险合同的具体情况。

  4.2 相关费用 一、 合同解除费用

  (一)合同解除费用是指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我们收取的费用,是我们收

  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

  (二)我们扣除的各保单年度的合同解除费用比例不高于下表所列明的对应

  百分比,具体的合同解除费用扣除比例将于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 第1年 第2年第3年 第4年 第5年 第6年及以后

  合同解除

  费用比例

  10% 8% 6% 4% 2% 0%

  二、部分领取费用

  (一)部分领取费用是指您申请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时我们收取的

  费用,我们将从您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中扣除。部分领取后,保险合同

  账户价值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二)我们扣除的各保单年度的部分领取费用比例不高于下表所列明的对应

  百分比,具体的部分领取费用扣除比例将于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 第1年 第2年第3年 第4年 第5年 第6年及以后

  部分领取

  费用比例

  10% 8% 6% 4% 2% 0%

  保证利率 一、我们提供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

  二、我们有权在每个会计年度对保证利率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保证利率将不低

  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税后利率,且须符合当时中国保险

  监管机构的规定。

  4.3

  4.4 结算利率 一、每月1日为结算日。我们根据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保险合同

  账户的实际投资运作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每月从结算日起6个工

  作日内公布。

  二、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且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高于最低

  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

  条件下,我们有权更改结算利率的确定频率。

  4.5 保险合同账户利息 一、保险合同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根据计息天数按

  日以复利结算。

  二、若在结算日零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附加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利率

  为本月公布的结算利率。

  三、若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附加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第5页,共8页

  利率为本附加合同最近一期公布的结算利率。

  4.6 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的部分领取

  一、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部分领取时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事故;

  (二)您每次申请部分领取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且领

  取后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余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最低金额要求。

  二、您申请部分领取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时,须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部分领取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

  (三)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您所能提供的与本项申请相关的其他资料。

  三、我们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30日内,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第4条第4.2款约定

  的部分领取费用后给付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4.7 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 保险合同账户建立时,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等于您足额交纳的首期保险费;

  (二) 交纳续期保险费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按您交纳的保险费增加;

  (三) 结算保险合同账户利息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按所结算的账户利息增加;

  (四) 部分领取保险合同账户价值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按领取金额减少;

  (五) 给付生存年金后,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构成 一、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全部来自于所附主合同及其他附加合同

  在终止前产生的且受益人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生存年金、祝寿金、满期保

  险金等生存保险利益。

  二、 上述生存保险利益在转化成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前,须取得相关受益人的

  同意。

  三、 若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解除本附加合同,上述生存保险利益不再转化

  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我们将向相关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解除后产生的

  生存保险利益。

  合同中止和复效

  合同中止 在主合同中止时,本附加合同同时中止。在本附加合同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

  险责任,保险合同账户将被冻结并不计算利息。

  6.1

  6.2 合同复效 一、主合同复效的,本附加合同同时复效。在主合同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

  单独申请复效。

  二、自本附加合同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

  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中止时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合同解除和变更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一、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

  第6页,共8页

  及风险 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30日内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第4条第4.2款约定的合同解除费用

  后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三、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2 合同变更 一、本附加合同生效后,若您需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

  同的申请,在您与我们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可

  以用在保险合同上批注、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

  二、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分别按照本附加合同第4条第4.6款的约定

  申请部分领取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三、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但

  联系方式的变更除外。

  7.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

  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

  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