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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

2014-08-25 11:15: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夏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怎么样?

  华夏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28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年金 满期生存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给付 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给付 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生存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首个保单周年日后的每年1月1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当时本附 加合同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1%给付一次生存年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 同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满期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期满日的本附加合同保险合同账户 价值给付满期年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1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1.4;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4;3.2;6.1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2.2 保险金额

  2.3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2.4 保险期间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宣告死亡的处理

  3.5 保险金的给付

  7.2 合同变更

  7.3 联系方式变更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年龄错误

  8.2争议处理

  9.释义

  3.6 诉讼时效

  4.账户条款

  4.1 保险合同账户

  4.2 相关费用

  4.3 保证利率

  4.4 结算利率

  4.5 保险合同账户利息

  4.6 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的部分领取

  4.7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5.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构成

  6.合同中止和复效

  6.1 合同中止

  6.2 合同复效

  7.合同解除和变更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华夏保发[2010]485号文,2010年12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合同(万能型)”。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一、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

  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

  协议。

  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对相关事项没有约定的,以

  主合同相关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对同一事项的约定存在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二、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55周岁(含55周岁)。

  1.4 犹豫期 一、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为犹豫期,在此

  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附加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

  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

  除本附加合同。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

  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在犹

  豫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给付

  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给付

  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生存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首个保单周年日后的每年1月1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当时本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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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合同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1%给付一次生存年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

  同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满期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期满日的本附加合同保险合同账户

  价值给付满期年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2.2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的保

  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

  险金额。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主合同终

  止的,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

  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三、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五、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

  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 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三)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八、除另有约定外,生存年金、满期年金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若故意

  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

  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

  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2

  3.3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

  根据发生情形的不同,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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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但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生存年金申请 申请生存年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 保险合同;

  (二)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 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给付相关的资料。

  满期年金申请 申请满期年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 保险合同;

(二)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