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健康宝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
2014-08-25 09:04: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健康健康宝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28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护理津贴 关爱金
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给付护理保险金:
1)若观察期结束日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按观察期结束日次日的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观察期结束日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天),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按被保险人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护理保险金,但须扣除已领取的老年关爱保险金。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健康宝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 |
被保险人范围 |
1.1 |
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
2 |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
2.1 |
基���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经被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生效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2.2 |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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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险金额增加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投保人可随时向本公司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申请一次。投保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被保险人6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2)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投保人须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本公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自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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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险金额减少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投保人可随时向本公司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申请一次。 经本公司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自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
2.3 |
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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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给付护理保险金: 1)若观察期结束日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按观察期结束日次日的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观察期结束日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天),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按被保险人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护理保险金,但须扣除已领取的老年关爱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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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日的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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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被保险人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账户价值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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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但须扣除累计已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2.4 |
健康管理服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提供下列健康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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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咨询热线服务 每个工作日的9:00~17:00,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热线,针对与健康有关的问题和就诊、就医指导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咨询,但本项服务纯属信息咨询及建议性质,并不构成医疗诊断及医疗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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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短信服务 本公司将通过短信服务平台,为被保险人提供健康短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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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通讯服务 本公司将每年为被保险人提供四期以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和预防教育为主的《健康通讯》。 |
2.5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2) 3) 4) 5) 6) 7)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2) 3)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本条款第4.7条)。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投保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且自新增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身故的,本公司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3 |
保险费 |
3.1 |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在支付期交保险费的同时还可以支付追加保险费,用于增加个人账户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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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保险费 投保人投保时承诺的定期定额交纳的保险费,称为期交保险费。 本合同期交保险费的金额、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共同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期交保险费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投保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纳期交保险费,在交纳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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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保险费 投保人自由决定的不定期不定额交纳的保险费,称为追加保险费。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投保人可以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 1)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2)每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1000元,且为100元的整数倍。 |
3.2 |
期交保险费变更 投保人在交纳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后,可向本公司申请变更每一保单年度约定交纳的期交保险费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一次。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日期和变更后的期交保险费金额交纳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若投保人增加期交保险费,则在增加期交保险费后的首个保单年度,应交期交保险费中该次增加部分归属于第一保单年度,此后的各保单年度应交期交保险费中该次增加部分依次归属于第二及以后各保单年度,并根据相应归属保单年度按本条款第3.4条约定比例扣除初始费用。 |
3.3 |
期交保险费缓交 投保人交纳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如果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包括本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风险保险费),投保人可选择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的,以后每次支付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支付以前各期缓交的期交保险费,最后支付当期的期交保险费。所交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根据相应归属保单年度按本条款第3.4条约定比例扣除。 |
3.4 |
初始费用 投保人交纳的期交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