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健康宝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
2014-08-25 09:04: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5.6 |
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满之后,因医疗保健等方面的原因,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但每次领取的金额不得低于500元,领取后的账户价值不得低于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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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领取费用 如投保人部分领取,本公司将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相应的部分领取费用。 部分领取费用为部分领取金额乘以部分领取费用扣除比例,该比例因部分领取时的保单年度而异,具体比例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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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领取申请资料 投保人应递交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10天内本公司将给付申请领取的金额,并从申请日的账户价值中扣减部分领取的金额及相应的部分领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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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2)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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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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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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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同一受益顺序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没有确定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2) 3)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护理保险金和老年关爱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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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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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保险金 1)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医院相应科室主任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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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 1)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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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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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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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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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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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同时扣除累计已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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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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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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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地址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的住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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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其中投保年龄以本合同生效日时的周岁为准。在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将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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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