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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健康宝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

2014-08-25 09:04: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费和追加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期交保险费按照下列比例扣除初始费用:

年交期交保险费期数

1

2

3

4-5

6-10

11期及以后

6000元和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除以20的较小值以下部分

50%

25%

15%

10%

5%

0%

6000元和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除以20的较小值以上部分

5%

5%

5%

5%

3%

0%

半年交期交保险费期数

1-2

3-4

5-6

7-10

11-20

21期及以后

3000元和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除以40的较小值以下部分

50%

25%

15%

10%

5%

0%

3000元和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除以40的较小值以上部分

5%

5%

5%

5%

3%

0%

季交期交保险费期数

1-4

5-8

9-12

13-20

21-40

41期及以后

1500元和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除以80的较小值以下部分

50%

25%

15%

10%

5%

0%

1500元和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除以80的较小值以上部分

5%

5%

5%

5%

3%

0%

月交期交保险费期数

1-12

13-24

25-36

37-60

61-120

121期及以后

500元和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除以240的较小值以下部分

50%

25%

15%

10%

5%

0%

500元和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除以240的较小值以上部分

5%

5%

5%

5%

3%

0%

 

 

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追加保险费按照5%的比例扣除初始费用。

3.5

风险保险费

指为被保险人提供护理和身故保障利益而收取的保险费。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保额和风险状况进行确定,收费标准参见附表《健康宝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年风险保险费表》。若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需要增加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将会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

本公司将在合同生效后的每个结算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上月的风险保险费;在合同效力终止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当月的风险保险费,不满整月的风险保险费按照该月整月风险保险费×月实际经过天数/月天数收取。

本公司有权根据制定本合同风险保险费收费标准所依据的护理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是否调整本合同风险保险费的收费标准,但应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提前30日通知投保人。本合同风险保险费收费标准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类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3.6

保单管理费

本公司将在合同生效后的每个结算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上月的保单管理费;在合同效力终止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

目前保单管理费的月收取金额为8元,不满整月的保单管理费按照月收取金额×当月实际经过天数/月天数收取。本公司有权以最近一次保单管理费的标准为基础调整此项费用,但每次调整的幅度不超过40%

3.7

持续奖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本合同生效满四年后,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仍然生存;

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已交清;

3)累计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不超过累计追加保险费与累计已给予的持续奖金二项之和。

自第五个保单年度开始,投保人在交纳每期期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按当期期交保险费的2%作为持续奖金计入个人账户。若补交以往各期应交期交保险费,本公司将仅给予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2%作为持续奖金计入个人账户。

4

个人账户

4.1

个人账户 本公司将于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为本合同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初始账户价值等于已交纳的保险费减去初始费用后的余额。

4.2

最低保证利率 本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2.5%(该利率为年利率)。本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是本合同项下个人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本公司对个人账户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最低保证。

4.3

保证账户价值 本合同的保证账户价值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被保险人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因被保险人身故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或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导致本合同终止时计算。如果账户价值小于根据最低保证利率计算的保证账户价值,本公司将账户价值调升至保证账户价值。

4.4

结算日 每月1日为账户的结算日。

4.5

账户结算利率 本公司每月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情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该利率为年利率),并自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本公司将根据公布的结算利率和计息天数以日复利的方式进行账户价值的结算。

4.6

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账户价值按照下列方法结算:

1)   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初始账户价值等于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此后交纳保险费,账户价值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等额增加

2)   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后,账户价值按照投保人部分领取的金额及部分领取费用等额减少;

3)   本公司每月结算保单利息后,账户价值按照结算后的保单利息等额增加;

4)   本公司每月扣除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后,账户价值按照扣除的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等额减少;

5)   本公司发放持续奖金后,账户价值按照持续奖金等额增加。

本公司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说明报告期内本合同账户价值变动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4.7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退保费用

指在犹豫期满后解除合同时本公司收取的费用

退保费用=合同效力终止时的账户价值×退保费用扣除比例

合同效力终止时的账户价值将根据最低保证利率和上一结算日至合同效力终止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退保费用扣除比例因合同效力终止时的保单年度而异,具体比例见下表:

保单年度

1

2

3

4

5

6年及以后

退保费用扣除比例

10%

8%

6%

4%

2%

0%

 

5

合同效力

5.1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5.2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

5.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止。

5.4

宽限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每月结算日零时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包括本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风险保险费)的,本合同有效。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包括本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风险保险费)的,自该结算日当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承担本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须扣除欠交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包括本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风险保险费)。

如果宽限期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纳保险费,自宽限期结束日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5.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将予冻结,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