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怎么样?
2014-08-22 11:24: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之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中已归属该 被保险人部分,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 注销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自被保险人身故日次日起 5 年内,对留存于本公司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已 归属于该被保险人的部分,本公司按本合同 5.5、5.6 相关规定计算利息。自被保 险人身故日次日起 5 年后对留存于本公司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已归属于该 被保险人的部分,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之日本公司公布的利率以单利计息。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发生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全残保险金之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中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向该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本公司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发生全残,被保险人也可书面申请不 领取全残保险金而是转为保留成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该被保险人可 成为保留成员,同时该被保险人原个人账户注销。
对未转为保留成员的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全残日次日起 5 年内,对留存于本公 司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已归属该被保险人的部分,本公司按本合同相关规定计算利息。自被保险人全残日次日起 5 年后对留存于本公司的被保 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已归属于该被保险人的部分,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全 残保险金之日本公司公布的利率以单利计息。
离职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从投保人处离职的,本公司按被保险 人申请领取离职保险金之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中已归属该被保险 人部分,向该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离职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离职,被保险人也可书面申请不领取 离职保险金而是转为保留成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该被保险人可成为保留成 员,同时该被保险人原个人账户注销。
对未转为保留成员的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离职日次日起 5 年内,对留存于本公 司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已归属该被保险人的部分,本公司按本合同相关规定计算利息。自被保险人离职日次日起 5 年后对留存于本公司的被保 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已归属于该被保险人的部分,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离 职保险金之日本公司公布的利率以单利计息。
养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申请领取 养老保险金之日,其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向该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同 时注销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自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次日起 5 年内,对留存于本公司的被保险人应领 而未领的养老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相关规定计算利息。自本合同的 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次日起 5 年后对留存于本公司的被保险人应领而未 领的养老保险金,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保险金之日本公司公布的利率 以单利计息。
���述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对应的被保险人年龄不得低于国家认可的合法
退休年龄。
泰康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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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v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投保人若要求退保,本公司仅扣除工本费。..。.1.3
v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1
v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7.1
C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 3.2
v 投保人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定额或者不定额的交纳保险费。..。..。..。..。..。..。..。..。..。..。..。..。.. 4.1
v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v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 9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 合同的订立5. 账户的运作管理8.2被保险人变动
1.1合同构成5.1账户设立8.3合同内容变更
1.2合同成立及生效5.2账户价值8.4联系方式变更
1.3犹豫期5.3保险费的分配8.5争议处理
2. 提供的保障5.4费用收取9. 释义
2.1保险责任5.5账户结算9.1保单年度
3. 保险金的申请5.6账户最低保证利率9.2 有效身份证件
3.1受益人5.7个人账户价值权益归属9.3本公司公布的利率
3.2保险事故通知5.8保单状态报告9.4全残
3.3保险金申请6. 现金价值权益9.5保留成员
3.4保险金给付6.1现金价值9.6残疾鉴定机构
3.5宣告死亡处理7. 合同解除9.7会计年度
3.6诉讼时效7.1解除合同的手续
4. 保险费的交纳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4.1保险费的交纳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2009 年 9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 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泰康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 9.1)依据本合 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
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其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
合同,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须提供加盖投保人法人公章(如果投保人不是法人,则为
投保人单位公章,下同)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本合同、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的发票
原件、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9.2)及加盖投保人法人公章的投保人授权书。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保险责任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险人的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之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中已归属该 被保险人部分,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 注销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自被保险人身故日次日起 5 年内,对留存于本公司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已 归属于该被保险人的部分,本公司按本合同 5.5、5.6 相关规定计算利息。自被保 险人身故日次日起 5 年后对留存于本公司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已归属于该 被保险人的部分,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之日本公司公 布的利率(见 9.3)以单利计息。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发生全残(见 9.4),本公司按被保险 人申请领取全残保险金之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中已归属该被保险 人部分,向该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本公司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发生全残,被保险人也可书面申请不 领取全残保险金而是转为保留成员(见 9.5),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该被保险人可 成为保留成员,同时该被保险人原个人账户注销。
对未转为保留成员的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全残日次日起 5 年内,对留存于本公 司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已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