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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怎么样?

2014-08-22 11:24: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该被保险人的部分,本公司按本合同 5.5、 5.6 相关规定计算利息。自被保险人全残日次日起 5 年后对留存于本公司的被保 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已归属于该被保险人的部分,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全 残保险金之日本公司公布的利率以单利计息。

  离职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从投保人处离职的,本公司按被保险 人申请领取离职保险金之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中已归属该被保险 人部分,向该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离职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离职,被保险人也可书面申请不领取 离职保险金而是转为保留成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该被保险人可成为保留成 员,同时该被保险人原个人账户注销。

  对未转为保留成员的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离职日次日起 5 年内,对留存于本公 司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已归属该被保险人的部分,本公司按本合同 5.5、 5.6 相关规定计算利息。自被保险人离职日次日起 5 年后对留存于本公司的被保 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已归属于该被保险人的部分,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离 职保险金之日本公司公布的利率以单利计息。

  养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申请领取 养老保险金之日,其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向该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同 时注销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自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次日起 5 年内,对留存于本公司的被保险人应领 而未领的养老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 5.5、5.6 相关规定计算利息。自本合同的 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次日起 5 年后对留存于本公司的被保险人应领而未 领的养老保险金,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保险金之日本公司公布的利率 以单利计息。

  上述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对应的被保险人年龄不得低于国家认可的合法

  退休年龄。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 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 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

  明的时间为准。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 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 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离职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 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 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请 料的原件: (1) 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 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 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 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残疾鉴定机构(见9.6)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离职保险金 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离职证明,离职证明需加盖投保人法人公章(如果投保人不是法 人,则为投保人单位公章,下同);

  (4) 投保人出具的加盖投保人法人公章的有关权益归属条件和比例的书面证 明。

  在本合同项下,在每个会计年度(见 9.7)从同一投保人处离职的被保险人数不 得超过该会计年度初本合同项下被保险人总数的 20%,并且本公司在每个会计年 度向从同一投保人处离职的被保险人支付的离职保险金总和,不超过该会计年度 初本合同项下该投保人名下的法人账户价值及该投保人为之投保的所有被保险人 个人账户价值总和的 10%。对超过前述任一比例的申请领取离职保险金的被保险 人,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离职保险金时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中已归 属被保险人个人部分的现金价值向被保险人支付离职保险金。

  在收到离职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且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本公司向被 保险人支付离职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申 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请 (1) 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有效退休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被保险人生存相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 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 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 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本公司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 本公司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 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

  告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 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 在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经本公司同意,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前,投保人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

定额或者不定额的向本公司交纳保险费。但前述所交保险费每次均不得低于本合